地下水不是抽上來就能用的,開采利用地下水城區的環境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豐、枯水期各一次)。地下水水質監測項目主要有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地下水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和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組分評價兩種。其中單項組分評價,按《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同一項目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比較每一個項目的水質級別,取所有監測項目中的最大水質級別作為該監測點位的地下水水質級別。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步驟和要求如下: 1.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3. 對各類別按規定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4. 按式計算綜合評價分值F。
5.根據F值,按規定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良 (II類) ”、“較好(III類)”。 6.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豐水期平均值進行評價。
當采用單因子評價地下水水質時,即有一項指標值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III類標準限值就認為本監測點位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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