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前,粗放型小規模畜禽養殖場所糞污處理設施簡陋,對周圍人居環境及飲用水水源造成直接危害,由此引發的相關環境信訪問題及環保行政處罰案件數量也日趨增多。相比其他行業,針對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較為復雜,既可適用一般的環境法律法規,也可適用特殊規定。對此,筆者就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幾個相關情形的環保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問題做了思考和探究。 對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如何處罰? 2. 對畜禽養殖場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必須查清這一畜禽養殖場是否屬于建設項目,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 3.畜禽養殖場所是否要執行環評制度,要看是否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里規定的類別。按照名錄規定,畜禽養殖項目的類別是“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對此,江蘇省確定的標準為生豬存欄200頭以上,或家禽存欄1萬只以上,或奶牛存欄50頭以上,或肉牛存欄100頭以上。達到這一規模,才能稱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4.畜禽養殖場所是否執行“三同時”制度,要看其是否屬于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或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屬于報告書項目,其他的屬于登記表項目。結合江蘇省政府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以生豬為例,生豬年存欄不到200頭的為養殖散戶,無須辦理環評手續;生豬年存欄200頭以上不到5000頭的,屬于登記表項目,要進行備案;5000頭以上的,屬于報告書項目,要報環保部門審批。 5.據此,規模養殖場(小區)未按登記表項目報經環保部門備案投入經營使用的,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處罰,責令備案,罰款5萬元以下。對屬于報告書項目的,應該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按同時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規定進行處罰。 6.《水污染防治法》對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要求更為嚴格,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以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參照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項目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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