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排污行為如何處罰? 原則上,針對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超標及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等違法行為,可以依據相應條款進行處罰。除此之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根據特殊規定進行處罰。 水污染方面,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大氣污染方面,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固廢污染方面,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達規模的養殖散戶如何處罰? 截至目前,國家在大氣、水、固廢等環境法律中基本規定了規模養殖的處罰事項。對不達規模養殖戶處罰的主要依據是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并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江蘇省鹽城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畜禽養殖戶未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并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散戶污染行政處罰有特殊規定。這部法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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