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住建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19年7月,中央農辦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標準制度修訂,構建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標準體系。 目前,全國各地都已開展或完成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的制定工作。本文針對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已經發布實施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從適用范圍、分級情況、控制指標、標準限值4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著重研究各地區在制定標準時考慮因素的異同點,為各地因地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提供經驗參考。 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比較 為了響應國家對農村生態建設的號召,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已先后探索制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污染物設施排放標準。 由于長三角地區(江浙滬皖)在標準制定上的進度差異、各屬地農村水環境現狀的不同特點等因素,各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的具體要求“各為其主”,主要體現在標準的適用范圍、分級情況、控制項目及限值等方面。 1.適用范圍 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地方標準適用范圍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適用的處理規模不同。根據2013年發布的《村鎮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中的核算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通常不高于400m3/d,考慮到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地區居民用水量有所增加,浙江、安徽、江蘇等將地方標準中適用范圍確定為500m3/d以下的處理規模。根據統計結果,上海地區目前已經實施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普遍在100m3/d以下,而200-300m3/d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僅有1座,因而上海地方標準明確僅適用于規模小于3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從適用范圍的分析對比中可得出,由于各地區的農村處于不同的發展狀態,各地有著各自的發展規劃,應結合其發展特點確定具體的適用范圍,在技術經濟可行的情況下,鼓勵城鎮周邊區域接入城市污水管網系統進行集中處理。對于村落集中區域,應充分考慮未來用水量的增加,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標準中適用的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大小。 2.分級情況 根據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地方標準分級情況統計,各地方標準主要考慮以受納水體的水環境等級進行標準分級,地表水環境等級越高,要求越嚴格。其中,上海、浙江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水環境功能進行分級;江蘇根據區域特點,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太湖流域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通榆河保護區等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進行分級;而安徽則是同時考慮受納水體水環境等級和處理設施的規模,水環境等級越高,處理設施規模越大,排放要求越嚴格。 從排放標準分級情況的分析對比中可發現,雖然多數地區采用了水體的環境功能分類,但農村大部分水域的水環境功能尚未得到明確規定。因此,對受納水體水域的水環境功能進行規范且明確的劃分,更有利于當地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執行,且分級需要有機地結合其他相關標準,因地制宜形成適合當地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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